捐款贊助辦法

  • 第 一 條
  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五章二十八條經費來源之規定訂定之。
  • 第 二 條
    本會為推動癌症免疫相關之學術、教育、研究等活動,除接受相關醫藥廠商委託舉辦業務之收益及會員捐款外,亦接受非會員以個人或公司行號名義捐助本會。
  • 第 三 條
    捐款贊助(以下簡稱捐助)之使用用途,限定以促進學術活動、教育訓練、學術研究之辦理及提升會務執行效率為目的所支用。
  • 第 四 條
    捐助之性質為公款,接受捐助對象/用途限本會委員會、秘書處、教育訓練或學術活動專案,並不得以會員個人或職員(包含理監事)為接受對象。
  • 第 五 條
    如接受捐助對象為委員會,應訂定專款管理規範,並由監事會定期監督,不得作為委員個人需求之使用。
  • 第 六 條
    承上,單筆支出一萬元(含)以上五萬元(含)以下,該委員會應依專款管理規範審查後始得請購;單筆支出達五萬元(含)以上,須提報理監事會核准請購。
  • 第 七 條
    如接受捐助對象為秘書處,該專款用途應以學術、教育活動或辦公相關之軟、硬體、多媒體及交通工具之購置為主,並應依法編入本會財產,不得作為秘書處職員個人需求之使用。若為其他用途須另提報理監事會核准。
  • 第 八 條
    承上,單筆支出一萬元(含)以上五萬元(含)以下,經理事長與秘書長核准後方可請購;單筆支出達五萬元(含)以上,須提報理監事會核准請購。
  • 第 九 條
    如接受捐助對象為委員會、學術活動或研究專案,秘書處統一酌收11% 行政處理費。
  • 第 十 條
    如捐助人不指定接受對象,則統一由秘書處代管及運用。
  • 第 十一 條
    對本會贊助捐款者,將贈發感謝狀乙只,並依捐款人/單位之意願以其全名或打圈「○」遮蔽中間字為徵信,併同捐助金額及捐款用途,公開於本會網站「捐款芳名錄」。
  • 第 十二 條
    本會對於捐款人/單位之捐款將依所得稅法之規定,開立收據證明,以利捐款人/單位進行年度稅務規劃及稅務申報。
  • 第 十三 條
  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並經理事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